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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被吊销经营许可2家被取消出境业务,这些旅行社到底做错了什么?

本文作者:秋薇 2016-01-13
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国家旅游局先后在全国各地督办了多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处分了多家旅行社及个人,实实在在地让《旅游法》“长上了牙齿”,也显示了管理层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行动力。而2016年,这个节奏显然没有要停下来的样子,反而有更甚的趋势。

临近春节,应该是旅游业忙得热火朝天各显神通备战的日子,但这个年初的旅游行业似乎并不太平。不光以去哪儿、携程为代表的OTA们因为机票等服务问题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传统旅行社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执惠旅游近日获悉,自1月7日新批了90家出境社之后,国家旅游局又在1月13日宣布从即日起取消湖北中青国际旅游、鄂尔多斯市天下游国际旅行社的出境旅游业务,并注销威海市海港大信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证可证。

虽然国家旅游局在其公告中并未提及具体原因,但以上三家旅行社着实是挨了2016年旅游局严格执法的第一拳,也让其他的旅行社经营者们不由地紧张起来。的确,近一年来,国家旅游局动作频频 ,执法力度非常强。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国家旅游局先后在全国各地督办了多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处分了多家旅行社及个人,实实在在地让《旅游法》“长上了牙齿”,也显示了管理层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行动力。而2016年,这个节奏显然没有要停下来的样子,反而有更甚的趋势。别着急,执惠旅游带你复习功课、规避雷区。

一、为规范经营,国家先后颁布各种法律法规

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政策让许多国人“先富了起来”,我国的旅游市场也随之崛起。早在1996年,我国就已为规范旅游市场专门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13年之后,2009年2月20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发布了第550号国务院令,宣布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月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0年前后,我国的出境旅游市场已经开始迅速扩张;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也为旅游业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加之当时出境游市场上的一些服务等问题,市场亟需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立准则、规范秩序。2002年5月,时任总理朱镕基发布了第354号国务院令,宣布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12月通过,并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也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当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旅游方面的专业法律,而我国作为世界旅游大国,却一直没一部专门的旅游法。八届全国人大之后,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提高。于是,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了旅游法起草组。

时隔四年后,《旅游法》千呼万唤始出来——2013年4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个值得被所有旅游人记住的日子。《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众望所归,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二、旅行社经营中不得触碰的雷区

无论管理办法、条例还是旅游法,都对旅行社在诸多方面有着严格要求,违者也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不同程度的惩罚,而其中最严重的当属被暂停甚至取消营业资格,所以在实际经营中,以下这些雷区还需要旅行社社从业者们常记在心,不可轻易触碰:

(一)所有旅行社——《旅行社条例》

1.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①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③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7.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①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②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③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①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③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二)出境旅行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根据《旅行社条例》,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予以许可后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才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一下简称组团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1.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①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②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③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④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⑤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2.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3.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4.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5.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旅游法

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基本上是在以上这两大部分基础上的一些补充完善,具体如下

1.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相关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③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④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3.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①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②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③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4.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5.旅行社未履行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6.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①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②拒绝履行合同的;③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7.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可见违法成本之高。因此执惠旅游还得多提醒旅行社从业者,虽然如今传统旅行社在O2O升级的新时代新环境下受到了很大冲击,但我们必须承认传统旅行社包括服务在内的诸多价值。旅行社从业者要做的应该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变化中求发展,而不是自暴自弃甚至违法经营。

*本文作者:秋薇,执惠旅游专家作者,个人微信号:MissQiuWei,欢迎关注。添加时请注明“姓名+单位+职位”以方便备注,非常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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