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旅局发文:“7类情形”拟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文旅惠报 本文作者:执惠 2020-11-24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11月23日,北京市文旅局行业管理处发布了《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本市黑名单主体列入本市或区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本市旅行社、等级景区、宾馆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领队等其他从业人员。

据征求意见稿显示,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将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主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旅游市场黑名单将实行动态管理、分级惩罚,区级文化和旅游局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在本级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同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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