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债务转移方案出炉,725亿元债务转至海航集团

大交通 本文作者:执惠 2021-02-10
目前破产重整能否被法院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2月9日,海航控股发布公告,目前公司已经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如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将通过将部分公司债务转移至股东和关联方负责偿付的方式,解决同等金额的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和需关注的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海航控股发布具体解决方案称,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在重整计划中,按同等比例将部分无救助性质的带息普通债转移至股东和关联方海航集团和航空集团清偿,转移的债务金额预计不少于约725亿元。

据海航控股披露,公司目前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重整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合规问题将得以解决,并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上述合规问题可能将无法解决,并且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

为确保债务转移方案切实可行、得以落地,根据公告,海航集团、航空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方式解决合规问题的承诺函》,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同意代公司清偿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和需关注的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等金额的负债。

就未披露担保,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依规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一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经营层超出授权额度且上市公司未公告的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担保无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关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仅以其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即便发生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债务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亦不承担清偿不足的责任。三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与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能够足额清偿主债权并存情形下,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将选择向物的担保人主张权利,从而上市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上述认定原则,预计至少约 109 亿元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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