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文旅惠报 本文作者:执惠 2021-07-01
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156项,包括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强制3项。

6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梳理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156项,包括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强制3项。

《指导目录》指出,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据了解,2021年6月3日,国办印发《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明晰了职责边界,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履行文化和旅游部门执法职责,维护各类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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