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允许在京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

全球目的地 本文作者:执惠 2021-10-19
此次调整后,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北京的出境业务规定将会放宽。

10月19日,据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其中,《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门台三地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调整为允许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据悉,此次调整后,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北京的出境业务规定将会放宽。

以下为《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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