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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旅行社的税收带来了哪些变化?

本文作者:张力 2016-04-27
对于已经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做账的,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的旅行社,税负没有增加,反而在增加抵扣范围的情况下会有所减少。

随着营改增实施的步伐越来越近,行业对营改增的具体操作和影响都在积极讨论,笔者这里结合从税务机关得到的文件和培训后的咨询,提出来供各位参考。

参考文件依据:国家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后旅行社的税收变化:

1.旅行社按照营业规模515万元以上的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再加附加税10%(部分地区附加税超过10%)的附加税,表面税率由原来的5.5%上升到6.6%以上;

2.旅行社可以选择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差额来计算纳税金额,和之前营业税的形式一样,只是这样选择旅行社只能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

3.旅行社的成本和之前营业税的成本取得一样,包括境外的收据仍然可以抵扣收入,还增加了签证费的成本项目,现在成本项目为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这对于旅行社的可抵扣成本范围还扩大了;

4.增加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可以抵扣,如出差的住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门市装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管水电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都可以用其进项税费抵扣收入减去成本后计算的销项税费,因此税负上升不大。

对行业的影响

1.增值税是我国执行时间较长十分完备的税种,还纳入了法律层级,对于不按实际业务乱开发票、虚假取得发票、隐匿收入不开发票行为,严重的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这种严格的要求对于目前行业中不少旅行社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将难以继续,对于合规后对这类旅行社税收成本的增加是可以预见的。

2.旅行社销售收入的确认发生了改变,目前旅行社以组团社为例,会计上确认销售额是按照合同价,而营改增后改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如1000元的合同价目前确认的营业额就是1000元,而营改增后销售额=1000÷1.06=943.4元。这对营业额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在会计收入确认上会造成不小的差别。

3.对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全额的3%征税,则税负比目前采用的差额税将有提升。

总之,对于已经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做账的,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的旅行社,税负没有增加,反而在增加抵扣范围的情况下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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