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投资准入进一步放宽,多个领域不再设限

大交通 本文作者:执惠 2018-01-14
新规在准入放宽方面涉及航空公司、机场、航空燃油、航站楼等多个民用航空核心领域,其中国内三大航、枢纽机场等方面的准入放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7月起公开征求意见后,经修订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终于揭开面纱。这份业界翘首以盼的事关放宽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的新规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准入放宽、鼓励投资、促进民用航空发展是新规的三大关键词。

由交通部印发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是在2005年《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共分为总则、投资准入、法律责任、附则四章,共二十四条。记者发现,新规在准入放宽方面涉及航空公司、机场、航空燃油、航站楼等多个民用航空核心领域,其中国内三大航、枢纽机场等方面的准入放宽具有重要意义。

在航空公司方面,新规放宽了国航、东航、南航的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不过,新规同时要求国有资本所占比例应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回查2005年的试行版规定,则明确要求三大航应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

国内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也得到进一步放宽。新规在2005年试行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9个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基础上,允许上述机场出现国有相对控股的情况(即所占比例可不大于50%,但具备实际支配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新规定仅针对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等八个城市的民用机场和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内的战略机场。换言之,国内支线机场和其他民用机场在投资准入方面没有限制。

新规显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的民用运输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可达到25%,但不得相对控股。民用运输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亦可达到25%,但同样不得相对控股。

此外,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也被放开。据了解,新规全面放开了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比例控制在5%。同时,新规放开了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限制,删除投资比例不超25%的股比限制,但保留了此前不得相对控股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其第五条规定:“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但本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此可见,除新规明确规定的投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方面的限制外,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网,原标题:《民用航空投资准入进一步放宽 多个领域不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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