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 是怎样界定的?

文旅惠报 本文作者:傅金辉 2015-06-10
“不合理低价”指旅游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格,其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而要界定“不合理低价”的核心是要弄清楚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各构成要素的成本认定。

“不合理低价”指旅游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格,其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要整治这种行为,先要确定“不合理低价”的标准,其核心是要弄清楚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各构成要素的成本认定。

一、地接旅行社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

地接旅行社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住宿费用、餐费、旅游用车费用、景区(点)门票费用、地接导游服务费用和其他机动费用等。

⒈住宿费用的认定

做地接业务的旅行社与合作的住宿企业之间通常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客房的类型、价格。客房价格因淡季或是旺季,团队或是散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不同地区的旅游高峰不同,淡旺季的时间段也不一样。

享受团队价格的客房数量一般是五间以上(含五间),一至四间享受团散价格。一般来说,旅行社付出的实际住宿费用比住宿企业前台公示的价格要低很多。

住宿企业和旅行社之间基本不存在回扣的问题。所以,住宿费用基本可以依据该入住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结算单认定。

⒉餐费的认定

旅游用餐点和旅行社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是在长期合作中达成的默契。旅游合同中承诺的用餐标准和实际产生的餐费差额一般很小,如旅游合同中标明餐标20元,旅行社实际支付给餐厅的费用可能是18元。餐费的认定可以依据餐厅的结算单。

⒊旅游用车费用的认定

这部分费用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如淡旺季、平时或是周末、路程长短、景点的数量、景点间的距离、车龄、车况等。车费比较灵活,基本上是每个团队的价格都要在定好用车的时间和行程之后才能确定。所以,旅行社和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不会规定价格。车费的认定只能依照最终的结算单。

⒋景区(点)门票费用的认定

景区(点)的门票价格、团队价格、减免费用的政策都会在售票处标明。有一部分景区(点)给旅行社的优惠政策和公示的内容一致,另外一部分景区(点)和旅行社有其他约定。因此,景区(点)门票费用可依据其公示的价格或是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协议价格认定。

⒌导游服务费用的认定

各地区的行业惯例不一样,有些地方的导游服务费可能是每团每天100元,有些地方可能是每团每天200元。因此,导游服务费用可依据当地的惯例或者旅行社实际支付给导游的费用认定。

⒍其他机动费用的认定,可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认定。

二、组团旅行社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

组团社旅游产品的成本=往返交通费用+地接费用+其他费用。

⒈往返交通费用的认定。

如果乘坐火车往返,往返交通费用可直接依据票面价格认定;如果乘坐旅游巴士往返,往返交通费用可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认定;如果乘坐飞机往返,往返交通费用就是机票的票面价格扣除给旅行社的返点后的金额。

⒉地接费用的认定,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报价确认单认定。

⒊其他费用的认定。

如接送飞机或者火车的费用、购买餐包或者水的费用等,可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认定。

三、整治“不合理低价”的方法

整治“不合理低价”行为,有两方面工作要做:

⒈减少或者消灭回扣现象

不这样做,正常的市场秩序就难以恢复。同时,旅游产品的真正成本也难以确定,“不合理低价”现象就不容易根除。

⒉实行档案留存制度,要求旅游企业保存旅游团队操作档案,以备查用。

组团社的旅游团队操作档案应包括: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及行程单;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或者费用结算单;和地接社签订的地接报价确认单。

地接社的旅游团队操作档案应包括:和组团社签订的地接报价确认单;各项分解费用的结算单;票据或者有效协议。

总之,旅游产品的构成要素比较复杂,价格比较难以认定。但是,如果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能够同心协力,“不合理低价”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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