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航: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11月10日

大交通 本文作者:执惠 2021-08-09
公司及子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8月7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显示,海航及10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0日。

公告称,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限即将到期。因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相关基础工作尚在进行,重整计划草案中相关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海南高院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海南省高院裁定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0日。后续,公司及子公司将继续根据财产调查、负债审查及战投引进情况,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适时启动与有关方的沟通工作。

据公司2020年度报告显示,海航2020年巨亏640.03亿,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4.01亿元,同比下降59.38%;基本每股亏损3.834元/股。一季报显示,公司今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7.33亿元,同比增长12.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5.99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26.42亿元,亏损同比收窄;基本每股亏损0.1547元/股。

此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3月15日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管理人的申请,法院于2021年3月13日依法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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