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兴办博物馆将给予建设补贴,最高补贴2000万元

文旅惠报 本文作者:执惠 2022-03-30
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群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近日,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于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省博物馆事业发展、丰富博物馆门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向文物文化领域聚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非营利性项目的,可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招拍挂等方式供地。鼓励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市县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集中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群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废弃工厂、商业建筑群等集中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意见》还指出,新建、改扩建非国有博物馆出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认定,符合开放条件的,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出资总额5%的一次性项目建设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非国有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贴。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

以下为《意见》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琼府办〔202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海南非国有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宣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具有特殊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于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省博物馆事业发展、丰富博物馆门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向文物文化领域聚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秉承新发展理念,将博物馆事业主动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出资、对标国际、集群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吸引高端旅游消费人群、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海南建设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交流平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非国有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2.坚持统筹协调。统筹不同区域、层级、类型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内部管理和外部治理水平。优先发展能够丰富我省博物馆门类,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以及民族(民俗)文化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龙头企业开办行业博物馆。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地供应保障。

1.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非营利性项目的,可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招拍挂等方式供地。鼓励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

(二)加大场馆扶持力度。

2.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市县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集中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群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废弃工厂、商业建筑群等集中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各市县出台当地可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建筑物清单,若为国有建筑,以低于同类建筑物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给非国有博物馆出资运营主体。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3.给予建设补贴。新建、改扩建非国有博物馆出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认定,符合开放条件的,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出资总额5%的一次性项目建设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非国有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贴。

4.予以定级奖励补贴。对在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中,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万元。定级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其他财政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非国有博物馆的用水、用电和用气,参照国有博物馆收费标准执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规定的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培育和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对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全产业链发展。

6.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全产业链发展,创新发展各种产业形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纳入扶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范围,依法合规落实税收政策。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五)提升陈列展览质量。

7.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面向全球的临时展览、全国性展览和世界性巡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境外专题展览。允许境外文物艺术品在办理完成保税出区手续的状态下,参加国内展会。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支持条件的专业展览,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六)落实对口帮扶工作。

8.各市县要按照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要求,协调区域内国有博物馆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持续帮扶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在非国有博物馆职称评定、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馆际交流、学术办馆等方面参照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执行。

(七)推动非国有博物馆集群发展。

9.支持海口、三亚和儋州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高水平非国有博物馆集群,博物馆集群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并按相关规定依法供地。

10.集聚一批文化附加值大、产业动能足、科技含量高的高水平非国有博物馆,加快建成世界级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和世界级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用足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支持集群内集聚国内外知名拍卖行,评估鉴定、物流仓储服务、艺术投资、保险金融等服务机构,打造全链条一站式综合体。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内部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健全藏品账目及档案,依法依规推进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强化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权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非国有博物馆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非国有博物馆的清算事宜。

(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建立和公布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专家治理模式,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高水平文博智库,定期举办文博高峰论坛。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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