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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在此事件之前,其他的野生动物园也曾出现类似的惨剧。2015年8月12日,河北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内,一女性游客违反规定自行下车,遭老虎攻击受伤,送医不治。国内其他野生动物园,也曾经不同程度上的发生过动物伤人的事件。
那么野生动物园是如何成为“疯狂动物城”的呢?
吃不饱的老虎是动物园安全隐患的一种
著名旅游经济和管理专家魏小安认为,在事件的背后要看到,一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属于山岳型的园区,动物隔离起来本不太容易,就容易出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老虎总是吃不饱,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民营机构,门票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经费不充裕导致喂养老虎等猛兽的经费一直不足。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副院长张凌云说,和非洲那种动物本来就生活原栖息地的野生动物国家公园不同,我们国内所谓的野生动物园就是比传统动物园空间大一点,但是动物也是从各地搜集来的进行分类圈养的形式。而大部分城市内的野生动物园,尤其是二线城市,主要是满足本地市场,客流量有限,经营收入有限,尤其是猛兽,如老虎狮子食量都很大,而现在的食品价格也很高,导致动物园经营管理困难,如有些动物园让企业认养,就是解决经费来源的一个方法。但是和以城市本地化游乐为目的的大多数野生动物园不一样,广州长隆野生动物园是一个综合体的度假概念,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旅游目的地,因此,从行业总体来讲,长隆的综合效益高,收益高。
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稍成气候的动物园有273座,这是业内公认的一个数字。而国内野生动物园的数量更是远远超过美国。
野生动物园的审批目前是由林业局掌控,至今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动物园建设的审批流程和规章制度,然而业内的执行准则,将是否拥有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视为衡量动物园合法地位的标准。这种审批的现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极大的安全的隐患。
另外,在动物园的管理方面,由于多数动物园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动物保护。动物园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各种动物表演,当然这些表演并没有在乎动物自身的意愿,也很少在乎动物的健康状况。在资金投入方面,对员工培养、设备的维护更新等都做不到符合国家的标准。
“这事不怪老虎”,但园方仍有法定责任
事发后,大多数网络舆论认为,“这事真不能怪老虎”,毕竟园区的各种提示在先,乘客自己在猛兽区下车,责任需自负。延庆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此事的新闻发言人王淑琴表示,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野生动物园的游览过程中,人就这么被虎叼了咬了死了,责任鉴定恐怕不这么简单。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在动物园内动物致人损害发生时,侵权责任首先推定应由动物园承担。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她同时认为,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严格区分控制安全及危险区域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也要重于普通动物园,此事件中园方是否能免责仍有待商榷,“若确定园方需要承担责任,同时游客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园方的责任。”
对于游客与园方签订的协议,常莎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有效,但不能免除动物园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有过错,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要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而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在今天的官微微信发表的法律意见则明确表示:“虎袭游客,园方有责”。
因为,首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而在此次悲剧发生之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已经多次发生老虎攻击游客、工作人员的事件,如2009年河北籍青年遇老虎袭击、2012年刘姓女士遭老虎扑倒脸部被撕咬、2014年园区巡逻员被老虎咬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等,但园方始终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缺陷,没有停止提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第二,免除园方主要责任的条款无法律效力。事件发生后,不论是园方还是有关管理部门,均在强调进入园区自驾游玩的车主与园方签有安全协议,试图推卸园方的责任。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动物致人损害园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对于遵守旅游规则的意识仍淡薄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副院长张凌云认为,在发生的悲剧背后,可以看出,在猛兽区下车,这种淡薄的安全意识其实和国人的很多出行不良习惯是一样的,比如上下班路上的各种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
而在非洲等野生动物观光地,不能下车,不能大呼小叫是旅游安全的基本常识。
张凌云认为,如果园方以后要加强管理,那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不允许自驾车进去,统一乘坐园区的观光车,是否开门的决定权是掌握在动物园的司机手上的。不过这样会对本来经营状况一般的动物园的收入会有更多影响。
工作人员的经验与专业训练十分重要
国外的野生动物园内,一般都会有许多的工作人员,游览的时候会有向导陪同,一些亲密接触的项目则是由驯兽师在旁。一般园区工作人员,向导等都会给予游客提示,告诉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是人一旦兴奋起来容易忘乎所以,自己的一些行为很有可能伤害到自己。在国外的一些野生动物园也会偶发动物袭击游客的事件,如2009年11月,英国一个三口之家开车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野生动物园旅行观光时,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一幕。动物园内一头重达130多公斤的狮子与他们不期而遇,更令人后怕的是,狮子竟然拉开了他们前面一辆轿车的车门。幸好得到动物园管理人员的及时帮助,前车上的一对夫妻才得以幸运逃生。
查看国外的案例会发现,大部分脱险的游客,均是在工作人员等的帮助下成功保命,可见工作人员的经验与专业训练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另外,国外的野生动物园,自驾等方式的游览开始的较早,较中国经验丰富的多,并且在管理上更加合理。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更为全面,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强。因为知道会有很大的危险,所以游客基本上不会做出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而如新加坡夜间野生动物园等是没有自驾项目的,园区内有专门的游览车可供乘坐,自然也是有园区人员在车上管理的。
然而,不管保护措施多么完善,野兽总有兽性大发的时候。野兽毕竟是野兽,这一点一定不能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