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再回应滴滴优步合并:若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将依法调查

大交通 本文作者:执惠 2016-08-17
商务部17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一事,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依照相关规定,尽管未达到申报标准,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执惠17日消息,商务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一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

在8月2日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沈丹阳称商务部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同日,滴滴方面发布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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