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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一、废止2005年《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16年6月,国家旅游局宣布,“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5年7月6日发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此,有人曾误认为不再进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了。
对此,去年8月2日《中国旅游报》报道:,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被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所取代。国家旅游局2005年7月6日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2016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自7月19日起生效。”
这个解释看上去很在理,但经不起推敲。请看2012年4月12日的“通知”: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级景区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与服务水平,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我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既然2005年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按照常识,2005年的《管理办法》早就失去时效了,还为何要专发一个“通知”宣布“废止”它呢?岂非多此一举,其中“奥秘”何在呢?
原来,2016年初,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同时下发《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奉命行事,废除一个早就过时的“僵尸”文件,应对国务院办公厅和法制办的《通知》。
那么,2005年7月的老版本与2012年的新版本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两个版本基本内容一样,都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而且划分5个等级的标准也基本一样,都由“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评定的细节:2012年版本将2005年版本中的“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修订为“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此外,在旅游景区的管理与监督的权限与方式上,2005年版本称,“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而在2012年版本中称,“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可见2005年7月的老版本与2012年的新版本只有实施细节上的差别,2012年新版本把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下放给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只负责评定和复核5A级景区。
由此,虽然2005年7月的老版本被“取代”、“废止”了,但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设立、指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旧在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任务。
二、“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012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其中有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公务员、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咨询规划机构技术人员和景区管理企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旅游局的指挥下,辛辛苦苦在各地景区考察、评议和暗访,为全国260多个5A级旅游景区的审定、复核做出了贡献、功不可没,应该充分肯定委员们的工作。
但是,这个“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谁认可的?合法吗?:多少年来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规定,“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设立“认证机构”有什么准入条件呢?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该《条例》第第十四条规定: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据此,“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是对景区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要求,是否“合格”进行“评定”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各项规定。
对此,提出几个问题: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是行政审批机构还是产品和服务质量认可机构?
该机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的规定?
该机构是否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认可,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评定委员会”法人代表是谁?
该机构是否具有设立认证机构的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笔者查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官网,在其“获准认证机构”栏目中未曾查询到“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本文作者:王兴斌,执惠专家作者,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原旅游科学研究所长、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旅游报特约评论员,主要著作有“旅游忧思录”、“中国旅游客源国概况”、“中国出入境旅游国家(地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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