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系列文件发布

文旅惠报 本文作者:执惠 2019-03-19
为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工作手册》。

为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这一系列文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和方向为准则,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为依据。

《办法》明确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原则、职责分工、基本程序、标准要求及后续监督管理等。《标准》是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各个方面全面验收的标准,除了7类基本的验收打分项,还设计了创新加分项,以鼓励创建单位改革创新,并设计了扣分项目。《手册》则是《标准》的细化,明确了每一个项目的具体评价方式。

《办法》强调示范区应突出改革创新。《办法》规定,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以县级创建单位为基本单位。地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单位在其辖区内70%以上的地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

《办法》还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的职责及分工做了明确规定。《办法》实行“暗访、明查、会议审核”相结合的验收方式,规定了示范区认定过程中的基本内容,包括体制机制、政策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秩序与安全、资源与环境、品牌影响、创新示范等8项内容。《办法》强调建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机制,加强对示范区的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复核制度。

文旅部通知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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