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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近日,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旅游民宿经营管理进行规范,保障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指出支持在具有丰富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国家风景道、边关地区等区域,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据了解,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重新申请旅游民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