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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旅游研究员的角度看第三方支付新规

本文作者: 曾光,钟潇 2015-08-03
从旅游研究员的角度看第三方支付新规:一、对企业客户(2B)来讲,新规影响非常有限,二、对个人客户(2C)来讲,新规对消费行为影响非常有限,但对转帐和理财行为影响较大,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想象空间被压缩(集资能力、大数据功能),做好支付通道工作,四、最后简要谈一下新规对腾邦国际的影响

从旅游研究员的角度看第三方支付新规

经过周末两天的努力学习和充分请教,我们对本次新规的影响大致了有了一个了解,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总的评价:央行此次新规的最大特点是“小额支付便利化,大额支付可跟踪,第三方支付回归支付本位”,并不是要打压第三方支付,而是要规范目前的野蛮生长,防范金融风险,对各方都有好处。当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确实也限制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依附实体产业打造综合盈利能力势在必行。

要理解第三方支付新规,一定要看清“支付账户余额”、“支付账户余额”、“支付账户余额”(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一、对企业客户(2B)来讲,新规影响非常有限

原文: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整体来说,除了大额转帐需要做到透明化外,2B业务并不是本次新规的重点,因此影响很有限。

二、对个人客户(2C)来讲,新规对消费行为影响非常有限,但对转帐和理财行为影响较大。

1、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先看原文:“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根据此前相关调查统计,目前人均支付宝余额不到2000元,且80%以上用户单日消费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消费不超过20万元。一般来说,对于单笔大额消费和持续大量网购来讲,消费者不会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这不经济,大家通常会跳转网银支付来完成支付,以便占用银行信用卡帐期,以使自己资金效用最大化。

2、对转帐和理财行为影响较大,先看原文:“综合类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而消费类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会限制消费者向“支付账户”充值的积极性,新规处处体现了第三方支付的小额支付本原。

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想象空间被压缩(集资能力、大数据功能),做好支付通道工作

第三方支付原本的盈利模式是支付手续费,后来逐渐引申到资金池和大数据等领域。目前来看,相关想象空间被压缩。

1、第三方支付公司因2B和2C正常支付业务产生的资金沉淀功能不会被消灭。特别是对于旅游消费来讲,因收付款帐期天然存在且时间较长,因此资金沉淀本身依然会继续发生。举个例子,在腾邦的欣欣旅游网上购买度假产品,即使使用了网银支付,可能依然走的是腾付通的通道。

2、第三方支付因新规限制了消费者的转帐和理财功能而使得利用“支付账户余额”做文章的空间被降低,且“支付账户余额”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

3、因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因此第三方支付目前台面下大搞“资金池”的做法已行不通。由于以后都需要在银行设立支付账户,因此降低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变相集资的可能性。目前很多P2P平台都存在不靠平台费生存,靠非法集资盈利。

4、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这条规定其实也会影响预付卡发行市场,对第三方支付的集资能力带来影响。

5、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因办理支付业务需要并经客户逐项确认并授权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其实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数据”业务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最后简要谈一下新规对腾邦国际的影响

腾邦国际是我们国信旅游2013年底部发掘的20倍个股。第三方支付新规一出台,市场首先想到的个股之一就是腾邦国际。我们认为新规对腾邦国际有影响,但影响可能没那么大。换句话说,新规对腾邦现有盈利不存在影响,但影响了估值体系。但是这种估值体系并不能被客观量化。我们尽量从独立客观角度分析,目前腾邦国际的盈利点在于机票代理业务和小额贷业务,这块跟第三方支付新规没有多大关系。而腾付通带来的资金闭环也不受第三方支付新规影响。新规最主要影响的是腾付通的理财功能、P2P平台的潜在融资功能、预付卡的发行以及大数据能力。但是前三者都只是未来的某一角度的想象空间,并不是公司投资逻辑的主流部分。而大数据能力,公司未来也计划通过获取“征信”牌照而得到法律授权。

总体来说,第三方支付新规影响了腾邦国际的未来部分预期,即也会影响一些估值,但这种影响,可能更多是心理层面,大过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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