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必虎:文物特许经营势在必行

文旅惠报 本文作者:吴必虎 2018-05-09
如何更好地利用文物?近日,《中国文物报》刊发了两篇观点截然不同的文章,来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的刘尚希院长和国家文物局前副局长马自树两位重量级专家,就“文物资产化”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引起业界强烈关注。

刘尚希一方认为在文旅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促进不可移动文物有序“资产化”,进行资产化管理已势在必行。而马自树一方则认为“那种把文物当作摇钱树,吃光分光的勾当,乃是中华民族的不肖子孙。” 

吴必虎教授认为其实这两篇文章,都没有说到点子上。刘尚希院长没有讲透资产化的具体对象是国有文物的经营权;而马自树局长则失之于死抱旧法上纲上线涉及人身攻击。

国有文物三权应可分离

国有文物的特许经营是国际上流行的做法,但现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现行《文物保护法》产生于特定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部门法特色,根据目前和未来文旅融合、文物活化的社会要求,修法是势在必行的。 

可行的方法是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文物局负责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文物专家承担学理及法理方面的技术支持,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专业指导即可。把经营权让渡给市场,对于文物保护来说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实际上刘尚希所讨论的文物“资产化”在于“化”字,特别是指经营权的资产化,并非要把不可移动文物本身拿到市场上去出卖,而是指将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后允许其进入市场流通,这一过程在财政理论上就是“资产化”。部分文物专家把国有文物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合一视为理所当然。把文物经营权视为不可拆分,是产生抵触情绪的主要原因。

“国有文物属于全体国民”具有法理基础

首先应该树立“国有文物属于全民所有”而非文物部门或文物专家所有的物权、产权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国有即全民所有”。哪些物权属于全民所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已经发掘或存在于地表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谁呢?大多数属于国有,也有一部分位于乡村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集体所有。 

既然国有文物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关于它的使用方式、能不能资产化、哪一部分权属可以拿出来资产化、谁能执行资产化,就不再是文物专家内部的事情了。就应该全民参与讨论和决策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如何修改?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如果不修改,国有文物三权分立和经营权资产化就会触犯法律。因为该法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或者避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法款相当于说,国有的文物资产,不得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不得将经营权分离进入市场流通。 

实际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是全民所有。全民要求将特许经营权拿出来,进入市场流通。怎么判断全民要求?文物局之外的其他部委;文物专家之外的其他学科专家,可以部分反映这种要求。(这里只讨论国有文物,其他物权情况再议)。

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应该加以修法。建议修改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国家所有、专业管理、特许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权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其经营权可以按照特许经营要求,作为获得法定资质的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谁会成为国有文物特许经营的执行者?

可预见的是,大多数文物特许经营会被文物系统内的人成立的专业公司获得,遗产旅游专家也会参与。文物专家亲身参与特许经营,才是真的爱文物:别让专业外的人拿走经营权,造成更大的破坏。一个学文保的人去搞文物特许经营,总比让挖煤的,杀猪的去经营好一百倍。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平台“虎说八道”(ID:wubihu001),作者:吴必虎,原标题:《文物特许经营势在必行

版权声明
执惠本着「干货、深度、角度、客观」的原则发布行业深度文章。如果您想第一时间获取旅游大消费行业重量级文章或与执惠互动,请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执惠」并添加关注。欢迎投稿,共同推动中国旅游大消费产业链升级。投稿或寻求报道请发邮件至执惠编辑部邮箱zjz@tripvivid.com,审阅通过后文章将以最快速度发布并会附上您的姓名及单位。执惠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执惠观点。关于投融资信息,执惠旅游会尽量核实,不为投融资行为做任何背书。执惠尊重行业规范,转载都注明作者和来源,特别提醒,如果文章转载涉及版权问题,请您及时和我们联系删除。执惠的原创文章亦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执惠」,任何不尊重原创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追责。
本文来源执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后发表评论
最新文章
查看更多
# 热搜词 #

新用户登录后自动创建账号

登录表示你已阅读并同意《执惠用户协议》 注册

找回密码

注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