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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这是在线旅游最好的时代,也可能是在线旅游最混沌的时代。几年间,国内在线旅游群雄并起,战火连绵,这边厢融资并购,那边厢大发红包,好不精彩。合同纠纷和服务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
此时听闻几位专家好汉在旁喝道:在线旅游的监管已经跟不上产业发展步伐,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相关监管法规。窃以为,在线旅游立法虽然是药,但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除了循序渐进推进立法以外,要因应时势选择其他监管手段。
一、在线旅游要不要立法?
答案是肯定的:要!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制保障,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长远来看,在线旅游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应构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保驾护航。至于在线旅游这行当是单独立法,抑或将其内容融入其他行当,则是立法技术层面问题。总之,立法对于国内在线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二、在线旅游立法执法的局限性
第一,在线旅游处于高速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现实与法律法规天然的滞后性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滞后性是法律法规的天然属性。法律法规的制定源自于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实践总在前,立法规范总在后。立法动议、提出草案、审议通过等一系列程序走完,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载。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当前的在线旅游行业有其特殊性。在线旅游俨然正处于春秋战国时代,各方诸侯逐鹿中原,尘土飞扬,局势尚不明朗,1.0、1.5、2.0时代(姑且这么比喻)更替很快。新技术、新观念快速发展,新经营模式、新细分市场不断涌现,新问题、新情况应接不暇。在局势相对稳定、发展阶段升级之前,仓促立法恐怕难以跟上在线旅游高速前行的脚步,法律法规条文难以穷尽在线旅游的行业变化,如何避免朝令夕改会成为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当然,启动在线旅游的立法调研倒是无妨。
第二,执法能力能否匹配?
立法以后关键看执法。通过执法维持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旅游法》发布后,全国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同时也要看到,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任重道远,全国旅游质监执法系统普遍面临人员、资金、职能等困境,“小马拉大车”现象依然存在。即使有法可依,也须有心有力。因此,考虑在线旅游立法的同时,务必提高旅游部门的执法能力,与所立的法相匹配。
三、其他监管手段的选择
立法不是监管在线旅游的唯一手段,也不是解燃眉之急的现实选择。在在线旅游蓬勃发展的今天,如何实施有效监管,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相信市场。
在市场仍未发育成熟或仍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过度干预很容易扼杀潜在的市场活力。十八大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充分信任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配置资源、配置风险的能力,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让在线旅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其次,要加快建设旅游业信用体系。
建立覆盖在线旅游相关方(在线旅游企业、线下合作方、旅游者等)的征信系统,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引导在线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最后,发挥部门规章作用。
部门规章较之于法律法规层次稍低,但更适合灵活应对变幻莫测的行业发展形势,调整效率更高。出台《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等规章规范的做法更适合在线旅游的春秋战国时代。在当前的形势下,不断完善规章体系,相对于出台权威但“笨重”的法律法规,更有利于满足行业治理的阶段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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